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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牛之争核心焦点:50年《协议书》的效力与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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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协议书》是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红牛”或“合资公司”)设立之初合作各方共同签署的宪章性文件。然而,中国红牛称,许氏家族及泰国天丝集团一方背信弃义,全面否认和违背50年协议的约定,作出一系列损害中国红牛及其他合作方的违法违约行径。中国红牛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协议书》有效期为50年的条款有效并要求保障中国红牛存续期50年的实现,泰国天丝方面却提起确认50年协议无效的诉讼。这份为期50年的《协议书》的法律效力长期以来是红牛之争的核心,决定着中国红牛公司的生死存亡。

一、50年《协议书》经司法鉴定确认真实

提及红牛争议,首先绕不开的是中国红牛那份50年《协议书》到底是否真实存在,合法有效。泰国天丝集团在过往的交锋中,曾多次对这份协议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但各种证据证明,50年《协议书》是真实签署、合法有效的。

在双方诉讼过程中,2022年2月,中国红牛找到了这份30年前签署的协议书原件,并在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的红牛商标合同纠纷一案中将原件交由了仲裁员、泰国天丝代理人当庭核验,但当时泰国天丝仍否认50 年《协议书》的真实性,并提出了鉴定申请。

后2022年8月19日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副本)》(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通过对送检材料的检验分析,认为50年《协议书》“嚴彬”、“孙天泽”、“李若明”、“PAVANA”签名经放大观察检验,其墨迹分布、色泽及笔痕特征均符合直接书写形成特点,并形成鉴定意见为《协议书》上“嚴彬”、“孙天泽”、“李若明”、“PAVANA”签名字迹分别与样本中的签名字迹是同一人书写。也即,50年《协议书》的真实性已被司法鉴定意见所确认。

后中国红牛进一步从公司档案中找到了签约当日董事会现场照片及底片,照片清晰显示了四方签约代表签字的场景,其中包括泰国天丝现实控人许馨雄在内的全体人员合影,进一步佐证了50年《协议书》的真实性。

毫无疑问,这些物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50年《协议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50年《协议书》是各方关于合资设立中国红牛的真实意思表示

(一)50年《协议书》的签订背景

1993年,泰国天丝集团创始人许书标先生来中国海南投资建厂,但其生产、销售、注册商标相关事项均面临极大障碍。1994年,许书标经人介绍认识了华彬集团创始人严彬,严彬介入后在中国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并引入了中国食品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中食”)、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浩”)两家国企作为合作方,取得了生产批文,扫除了商标注册的障碍,为后续中国红牛的设立创造了条件。

1995年11月10日,中食、中浩、中泰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或经政府批准的其它名称的公司(也即中国红牛)、泰国天丝四方签署了《协议书》,作为各方合作的“宪章性”文件。其中,第二条约定了各方在即将共同设立的中国红牛公司的股权比例,第七条约定“本协议有效期五十年,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该《协议书》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随后,1995年12月21日,中食、中浩、泰国红牛、泰国天丝按照50年《协议书》约定签订《红牛维他命有限公司合同》,设立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即中国红牛。1995年12月25日,中国红牛合资公司于深圳完成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二)50年《协议书》的主要条款

这份有资源的各方在合作伊始签署的这份50年《协议书》构成了各方的合作基础,是一份“宪章性”文件,其主要条款包括:

第一条:“唯有丙方(中泰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有权在中国生产、销售红牛饮料”;同时明确规定“泰国天丝未经中方股东同意,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或销售红牛产品”。

第七条:本协议有效期五十年,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这两个关键条款直接决定了中国红牛公司的经营期限应为50年,以及中国红牛公司应至少在50年期间内在中国境内享有对红牛饮料的独家经营权。

​三、泰国天丝否认50年《协议书》的真实意图

中国红牛合资公司成立后直至2012年3月份许书标先生去世前,各方一直依约履行着50年《协议书》的约定。但在泰国天丝新一代接班人许馨雄任职后,其便开始根本否认50年《协议书》的存在。即便后续经过了司法鉴定确认,依然从各个层面对50年《协议书》提出质疑。

这背后的原因是,经过三十年中国红牛团队及华彬集团的苦心经营,中国红牛已成长为一个年销售额超过200亿的成熟企业,最初那份50年《协议书》中关于“50年”与“独家”的承诺,从泰国天丝方的视角看,成为了“限制利益最大化的枷锁”。泰国天丝已不满于从合作中获得利益,而试图并一步步通过另设主体、销售竞品红牛饮料,意图对中国红牛取而代之。若承认了50年《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则无疑会将其置于违背诚信、恶意违约的不利地位。

结语

50年《协议书》定义了各方合作的初心,构建了互信的基础,也是中国红牛得以存在和发展壮大的根基。脱离这一“宪章性”文件去孤立地解释《合资合同》条款、讨论经营期限或商标许可的行为,都无法触及纠纷的本质。

因此,解决红牛僵局,双方应首先秉着尊重历史,诚信合作地态度坐回谈判桌上,在认可50年《协议书》合作基础的前提下协商公平的争议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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