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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月亮公司合法有偿债权转让深陷多重困局 企业权益遇阻盼公正

       

来源:未知 编辑:admin 时间:2026-03-01
导读:在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中,合法的债权转让行为是盘活资产、化解债务的重要途径,也是维护交易秩序的重要方式,理应得到法律尊重与保护。然而,重庆金月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 金月亮公司)与山江(重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 山江公司)的有偿

在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中,合法的债权转让行为是盘活资产、化解债务的重要途径,也是维护交易秩序的重要方式,理应得到法律尊重与保护。然而,重庆金月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 “金月亮公司”)与山江(重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 “山江公司”)的有偿债权转让纠纷,在历经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4) 渝 0105 民初 13085 号一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4) 渝 01 民终 13547 号二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渝民申 5143 号再审及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渝检一分院民监(2025)123 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渝检控民复(2025)156 号监督申请等多重法律程序后,核心争议仍未得到实质性厘清。金月亮公司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事实认定偏差、法律适用边界待厘清、程序规范执行存争议等情况,自身合法权益持续受损,企业亟待相关部门正视问题并依法核查纠错。

对价有偿转让有充分证据 企业对法院撤销判决持有异议

2022 年 3 月 15 日,金月亮公司与山江公司基于真实、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山江公司将其名下相关工程结算债权依法转让给金月亮公司,用以冲抵此前拖欠金月亮公司的借款本金 253 万余元及相应利息。该债权转让行为系有偿处分,并非无偿转让,有着清晰的权利义务约定与完整的证据链佐证 —— 银行转账记录清晰还原了借款支付的全过程,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 渝 0105 民初 10065 号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已明确确认山江公司欠付金月亮公司借款的事实,相关权威核查部门亦出具结论,排除了该借贷关系存在虚假情形的可能,这一系列证据共同构成了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的坚实基础。

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前后,金月亮公司始终秉持理性沟通的态度,多次与山江公司就争议化解进行协商,希望通过平和方式解决分歧。协商无果后,案外人万州区百安坝益瑜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下称 “益瑜服务部”)提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诉讼,将金月亮公司与山江公司列为共同被告。金月亮公司认为,原审裁判未充分采信其提交的生效调解书、银行流水、权威核查结论等关键证据,仅依据案外人内部相关材料及单方陈述,认定金月亮公司与山江公司 “借贷关系存疑”,该认定直接否定了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 渝 0105 民初 10065 号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立的案涉债权转让合法性基础。

更为关键的是,金月亮公司认为原审裁判未对案件核心事实依法全面核查 —— 山江公司对案外两家企业仍享有数百万元到期债权,该金额远超益瑜服务部主张的 9 万余元债权,益瑜服务部可通过追讨该部分债权实现自身权益,案涉债权转让并不会对其债权实现造成实质影响。但原审裁判认定山江公司无其他财产,将益瑜服务部的执行未到位后果归责于案涉债权转让,并作出撤销该转让行为的判决,金月亮公司认为该核心事实认定未充分结合客观证据,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导致自身合法权益陷入被动。

金月亮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对核心事实的认定偏差,也引发了后续案件在法律适用、程序执行方面的争议,最终导致案涉债权转让行为被撤销。

企业认为案件存在法律适用边界待厘清、法定诉权未充分保障问题

公平公正的裁判,既需要以事实为依据,更需要以法律为准绳。金月亮公司表示,案涉债权转让行为的性质界定,是本案法律适用的核心前提,其认为原审裁判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程序审理上的相关处理,导致核心争议始终未得到司法机关的实质性回应,这也是其持续依法维权的关键原因。

在法律适用上,金月亮公司认为原审裁判未清晰区分有偿与无偿处分的法律边界。案涉债权转让是山江公司以债权冲抵债务的有偿交易,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应依法适用有偿财产处分的审查标准,审查转让对价合理性及受让人主观状态。但原审裁判未对转让性质作明确辨析,直接援引规制 “无偿处分财产” 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作出判决,未对金月亮公司的合理抗辩进行充分审查,与《民法典》区分有偿与无偿交易的立法本意不符,企业认为该法律适用方式存在偏差,导致裁判结果与自身合法权益相悖。

事实认定层面,金月亮公司认为原审法院未依法全面核查关键证据,导致结论与客观事实存在偏差。金月亮公司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山江公司对案外两家企业享有数百万元到期债权,金额远超益瑜服务部的 9 万余元债权,案涉转让行为并不会影响其债权实现。但原审裁判未充分考量该关键事实,将执行未到位的后果归责于案涉债权转让,企业认为该核心事实认定未充分结合有效证据支撑。

程序公正方面,金月亮公司认为自身法定诉讼权利未得到充分保障,案件审理程序存在争议。金月亮公司作为案件关键被告,在一审开庭后才收到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开庭通知,错失到庭陈述事实、质证证据、发表辩论意见的法定权利,法院在当事人未参与庭审的情况下作出缺席判决,与程序公正的基本准则不符。此外,金月亮公司在二审阶段申请调取可推翻 “借贷关系存疑” 认定的关键核查结论,相关审理机构未予回应,进一步加剧了事实认定的偏差,企业认为这种审理方式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让企业对司法公正保障产生关注。

企业认为裁判推理逻辑未充分考量客观事实 相关认定致企业经营受影响

除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审理方面的争议外,金月亮公司还认为本案原审裁判的推理逻辑未充分考量案件关键客观事实,且相关裁判认定的影响正持续传导,给企业造成了实际经营损失。

一份公正的裁判,其推理逻辑应严谨自洽,经得起事实与法律的检验。金月亮公司认为,本案原审裁判认定案涉债权转让 “影响益瑜服务部债权实现”,却未充分考量山江公司有足额其他到期债权、益瑜服务部未穷尽执行措施追讨该部分债权的客观事实,将时间先后等同于法律因果关系,与客观事实、基本逻辑推理、日常经验法则和法律规定均存在不符。而金月亮公司针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 渝民申 5143 号》再审裁定提出的判后答疑申请,也未得到实质性回应,相关答疑回复仅以 “债权转让在判决之后、执行未到位” 为由维持原判,对金月亮公司提出的 “山江公司有足额其他债权”“益瑜服务部未穷尽执行措施”“债权转让系有偿处分” 等核心争议,未作任何分析与解答,企业认为该论证缺乏足够说服力,未能化解案件的实质矛盾。

相关裁判认定的影响还在持续扩大。因本案中 “借贷关系存疑”“债权转让系恶意” 的相关认定,金月亮公司在多起关联案件中的合法诉求均被驳回,直接导致其合法债权无法实现,企业经营遭受多重损失。而山江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案件审理中存在前后陈述不一致、无事实依据陈述的情形,相关内容却被原审裁判部分采信,进一步导致金月亮公司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企业的维权之路也因此面临诸多阻碍。

依法维权遇诸多阻碍 企业合理诉求亟待相关部门回应

面对案件中的诸多争议,金月亮公司始终坚守合法合规底线,未采取任何过激行为,而是通过上诉、再审申请、监督申请、判后答疑等多种正规法律渠道,层层主张自身合法权利,希望相关部门能够查清事实、依法纠正偏差。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些努力均未获得实质性解决,相关复核部门往往以 “债权转让在判决之后、执行未到位”“转账凭证数量多、金额不一” 等理由维持原结论,既未明确所谓 “不合常理交易习惯” 的判定标准,也未结合建筑行业资金往来的实际特点客观分析,更未回应金月亮公司提出的核心争议问题。

在漫长的维权过程中,金月亮公司的核心诉求始终清晰、合理且合法,无任何超出法律与情理的不当要求:一是恳请相关部门对该案进行依法、全面、客观的实质性审查,还原案件真实事实,纠正事实认定、证据采信与法律适用中的偏差,撤销相关裁判文书;二是依法改判驳回益瑜服务部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案涉《债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效力,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三是判令相关案件受理费由责任方承担,弥补金月亮公司因相关裁判产生的合理损失,停止相关认定对关联案件的持续影响。

作为一家依法注册、诚信经营的市场主体,金月亮公司的这些诉求,本质上是追求事实真相与法律公正,维护自身作为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市场契约精神的坚守,企业始终期待相关部门能够正视案件核心争议,依法核查纠正,还其一个公正的结果。

呼吁依法核查纠错 筑牢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根基

合法的市场交易行为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基石,公正的司法裁判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核心保障。金月亮公司表示,该案中三级法院的系列裁判所呈现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规范等方面的争议,不仅直接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对市场交易安全、契约精神的彰显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引发市场主体对司法公正保障的关注。

业内人士表示,债权转让行为的合法性认定,关乎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与契约精神的弘扬,法院在审理此类民商事案件时,应严格审查事实证据、准确适用法律、恪守程序规范,严格区分有偿与无偿处分的法律边界,避免将执行未到位的后果简单归责于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对此,金月亮公司及社会各界关注者呼吁相关司法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对金月亮公司案的核心争议进行实质性核查,依法纠正相关裁判偏差,还原案件事实真相,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期盼以本案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债权转让纠纷等民商事案件的审理标准,加强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与程序规范的全流程把控,严格恪守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司法原则,让每一家合法经营、理性维权的市场主体,都能在司法程序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与温度,切实筑牢地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司法根基,让市场契约精神得到真正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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