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裁定玖富系信息中介非借款方 出借人回款应追责借款人
在网贷出借人对平台提起的诉讼案件中,法院是否支持出借人的主张,主要取决于两个关键点:一是平台是否作为借款实体参与其中,二是出借人与平台之间有无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久前发生一起网贷诉讼案件,出借人王某向玖富平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玖富普惠偿还自己尚未被归还的借款本息。经市、省各级法院民事判决败诉后,原告王某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驳回了王某的再审申请。
在本案中,最高院认为案件审查重点为:王某与玖富普惠之间是否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玖富普惠是否应向王某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最高院认定,王某和玖富普惠之间并无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意思表示,客观上王某并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玖富普惠,玖富普惠亦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用款人。因此,玖富普惠平台是作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借款信息服务,其与王某之间属于中介合同关系。据上分析,王某主张其与玖富普惠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玖富普惠是否应向王某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问题,根据前述分析,玖富普惠与王某之间为中介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故玖富普惠依法无需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最高院裁定如下: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除了这个案件外,在另外一些出借人到法院起诉玖富等平台时,法院也因平台系信息撮合中介,不是网贷借款人,无法支持出借人要平台还钱的诉求。
因此,从法院判决我们可以看出,P2P平台与出借人并非民间借贷关系,对于出借人来说,只有通过向法院起诉网贷借款人的方式,才能收回借款。P2P清退以来,玖富等平台不断公示逃废债人员名单,这对网贷失信行为构成了有力打击。玖富等网贷平台还全力推动属地化法催,向逾期借款人发起精准催收和法律诉讼,实现了一对一的催收和追责,既保证了催收力度和效果,也提升了催收工作质量,杜绝了暴力催收,让失信者找不到继续逃废债的理由。同时近年来,逃废债者因为恶意逾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非法处置被封财产,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不听法院禁令实行高消费,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等行为,被判刑者不胜枚举。无疑,在司法严打逃废债的大环境下,玖富等网贷平台的行动得到了有力支持,并且将持续发挥市场作用。
目前,国家正积极整治金融领域的秩序,各地司法部门对于逃废债老赖的打击力度极大。
未来,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日益健全,那些逃避债务、失去信用的人将会面临“一处失信,处处受阻”的生活状态。社会对逃避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持续增强,这从客观上有利于诚信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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