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溪街道以案释法 提升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瞿溪街道:温州市某鞋业有限公司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27,瓯海区瞿溪街道应急管理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对位于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某路的温州市某鞋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厂的生产经营场所车间内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其涉嫌生产经营场所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温州市瓯海瞿溪某鞋厂在生产期间,生产经营场所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场所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㈠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之规定,以及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中(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 )第十条“【处罚档次】一档: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裁量幅度】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7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中(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 )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温州市瓯海瞿溪某鞋厂处以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期间,生产经营场所储存、使用危险物品应采取可靠措施,不得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更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相应安全措施。
瞿溪街道:温州某木业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20日,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应急管理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对位于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某路的温州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一楼木材加工车间粉尘清理不到位,现场积尘严重。执法人员当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限期改正,并对温州某木业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查明,温州某木业有限公司系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该公司木材加工车间在木材加工过程中产生木粉尘,属于可燃性粉尘,该车间地面木粉尘积尘严重,木质粉尘单机滤袋吸尘器的滤袋里收集的木质粉尘未及时清理。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以及参照适用《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六十二条“【处罚档次】一档;【裁量幅度】一档的规定,决定对温州某木业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
【案件评析】
粉尘防爆是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领域,涉燃爆木粉尘作业场所存在木粉尘爆炸等较大安全隐患,近年来我国发生了多起粉尘爆炸群死群伤事故,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为了加强企业粉尘防爆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粉尘爆炸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为有力打击此类违法行为,增强安全生产违法案例警示教育效果,推进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瓯海区以此次执法作为案例以警示教育各粉尘涉爆企业,做到自警自省。并牢记“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和“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全面提升粉尘涉爆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遏制粉尘爆炸事故的发生。
瞿溪街道:温州某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4日19时10分许,瓯海区瞿溪街道应急管理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某路的温州某模具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为鞋模加工企业,车间设有焊接和热切割作业工位,当时有一名员工正在进行焊接和热切割作业,该名作业人员未能提供特种作业操作证,涉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经查明,温州某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和参照适用《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二十三条【处罚档次】一档,【裁量幅度】一档的规定,决定给予对温州某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特种作业持证上岗是一条硬杠杠,是一条不可触碰的高压线,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执行,决不能含糊。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杜绝事故隐患,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号上,更应该落实到每一个环节中;坚持持证上岗,安全作业,不仅是工作的基本要求,更是对员工生命的尊重。希望通过此案,教育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定期排查风险隐患,切实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瞿溪街道:温州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设有出口但标志不明显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2日,瓯海区瞿溪街道应急管理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某路的温州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的安全出口附近未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解某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其负有直接责任。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其涉嫌生产经营场所设有出口但标志不明显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查明,上述公司在生产期间,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出口警示标志不明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场所设有出口但标志不明显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口,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以及给予相关负责人解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出口应随时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有碍通行的物品,更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实际上,一些生产经营单位虽然设置了紧急出口,但出口标志不明显;或者出口、疏散通道人为因素堵塞、封闭、锁闭,导致不能保持畅通,发生事故时起不到紧急疏散、逃生作用。应急灯、明显的疏散警示标识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给予从业人员的撤离提供明显的方向与帮助,减少人员伤亡,同时也有利于救援队伍及时顺畅进入事故现场,开展抢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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